惨!无知女出借银行卡被控共同诈骗遭抓捕;幸,好律师执着维权洗冤终让获释!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律师意见书
(2019)粤天穗律刑辩函字第 号
广州市公安局XX区公安分局:
贵局正在进入侦查阶段的蒋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谭志平律师、黄棋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蒋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担任蒋某的侦查阶段的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经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和了解案情,辩护人认为, 犯罪嫌疑人蒋某在本案中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说,依据相关规定,可以“原则上不按照犯罪处理”。现在,我律师事务所及办案律师提出如下律师意见,恳请办案机关予以采纳:
本案犯罪嫌疑人蒋某不构成诈骗罪,证实犯罪嫌疑人蒋某犯诈骗罪的证据严重不足。
理由如下:
1、本案犯罪嫌疑人蒋某,在所涉及的梁某诈骗案中,没有证据证明蒋某在主观上有诈骗犯罪的故意。即没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蒋某明知梁某从事诈骗而积极参与。在客观上,也没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蒋某有参与诈骗的共同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蒋某既不是梁某经营的涉案公司的股东,也从未参与涉案公司的任何经营活动。所以,指控犯罪嫌疑人涉嫌“诈骗罪”缺乏事实依据。
2、 梁某利用犯罪嫌疑人蒋某的银行卡进行收钱和付款活动,不能视为犯罪嫌疑人蒋某参与了梁某的诈骗活动。因为,该银行卡是梁某利用与蒋某的男女朋友关系,让蒋某开办后完全交给梁某控制和使用的。对于梁某使用该银行卡进行经营的行为,犯罪嫌疑人蒋某并不知情,因此,虽然犯罪嫌疑人蒋某被人利用,对自己的银行卡疏于管理存在过失,但是她没有犯罪的故意,没有理由认定犯罪嫌疑人蒋某应对银行卡的疏于管理承担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
二、恳请办案机关实事求是,秉着对法律负责的精神,严格依法审查本案,对犯罪嫌疑人蒋某不作为犯罪案件处理,并撤销案件。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或者因证据严重不足,最终可能导致在法律上无法认定而不得不做出无罪处理。
综上所述,鉴于很难证实犯罪嫌疑人蒋某的涉案行为涉嫌犯罪,本案辩护律师认为,对犯罪嫌疑人蒋某的涉案行为,以不作为犯罪处理为宜。为有利于充分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严防打击面过宽,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我们恳请办案机关严格依法对蒋某不作为犯罪案件处理,并撤销案件。
以上意见,敬请采纳。
此致
敬礼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谭志平律师、黄棋律师
电话:13926497529
日期:二0一九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