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某某+组织赌博罪+律师意见书+不予起诉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律师意见书
(2017)粤天穗律刑辩函字第 号
广州市**区人民检察院:
贵院正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刘**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谭志平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刘**家属的委托,担任审查起诉阶段的刘**的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经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和了解案情,现在,我律师事务所及办案律师提出如下律师意见,恳请检察机关予以采纳:
一、本案中涉嫌开设赌场的犯罪嫌疑人是刘**(化名)的丈夫刘小明(化名)。犯罪嫌疑人刘**是因为经营士多店而与刘小明等人在一起。刘**既不是赌博场所的提供者(该场地由犯罪嫌疑人刘小明承租),也不是赌博的参与者。要严格区别刘**与刘小明作为不同自然人在法律上的不同主体资格,不能因为刘**与刘小明是夫妻关系就将其视为同一犯罪主体。即使刘**因为在犯罪场所经营士多店,而对当时的赌博提供了便利和帮助,但是仍不应将刘**的行为提高到共同犯罪的高度,因为其不具备《刑法》的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罪”的客观要件,可以将其视为一般违法行为予以处理。司法机关应从严掌握本案的犯罪标准,在证据不充足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下,应适用“疑罪从无”的标准对刘**从宽处理。因此,刘**在本案中的行为不具备“开设赌场罪”的客观特征,不宜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行为,恳请司法机关对刘**不以犯罪论处。
二、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本案属于轻罪范畴。鉴于刘**的丈夫刘小明已涉案被追究,已经达到了打击犯罪和震慑犯罪的社会效果。在无确实证据证明刘**构罪的前提下,因为其家庭尚有两个小孩(其中一个才两岁)需照顾,司法机关可以从司法人道的精神出发,对刘**从宽处理。
综上所述,鉴于犯罪嫌疑人刘**的行为不具备“开设赌场罪”的客观要件,或者说,本案中的刘**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追诉标准。为有利于充分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严防打击面过宽,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我们恳请检察机关严格依法对刘**不作为犯罪案件处理,并作不予起诉的决定。
以上意见,敬请采纳。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谭志平律师
电话:13926497529
2017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