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伪造单位印章罪案+律师意见书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律师意见书
(2017)粤天穗律刑辩函字第69号
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区分局:
贵局正在进入侦查阶段的宋*甲涉嫌伪造单位印章罪一案,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谭志平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宋*甲及其家属的委托,担任侦查阶段宋*甲的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经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和了解案情,辩护人认为, 犯罪嫌疑人宋*甲在本案中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现在,我律师事务所及办案律师提出如下律师意见,恳请办案机关予以采纳:
一、本案犯罪嫌疑人宋*甲案发前持有《广州市象梓印章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上载明“1、刻章服务”;并且宋*甲已于2017年3月13日向天河区公安分局提交特种行业行政许可的全部材料,等待领证。因此,犯罪嫌疑人宋*甲在事发前是具备合法的刻章服务资质的。其在家准备的刻章材料和印章模板是合法的,不应认定为犯罪证据和犯罪工具。
二、本案犯罪嫌疑人宋*甲不具备《刑法》的第280条第二款规定的“伪造单位印章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即宋*甲在主观上没有伪造的故意,他所刻的印章也只是为开业而练习的模板,没有证据证明他所刻的印章是为他人或自己进行犯罪所用。所以,本案中宋*甲刻印章的行为不具备“伪造单位印章罪”的主观特征和客观特征,不能被认定为“伪造单位印章罪”行为,因此,犯罪嫌疑人宋*甲的行为不构成“伪造单位印章罪”。
三、退一步说,即使公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宋*甲所刻的印章在本案中是伪造印章的行为,但因为印章没有流入社会,尚未造成社会危害性,该行为只是一般违法行为,应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的规定,尚不构成“伪造单位印章罪”。 犯罪嫌疑人宋*甲属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没有达到立案追诉标准。
四、犯罪嫌疑人宋*甲在本案归案后的询问中,如实交代了全部案件事实,认错态度好。因此,对犯罪嫌疑人宋*甲不应以犯罪论处。
综上所述,鉴于犯罪嫌疑人宋*甲的行为不具备“伪造单位印章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而且其属于合法经营。或者说,本案中宋*甲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没有达到犯罪的追诉标准,应以治安管理处罚为宜。为有利于充分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严防打击面过宽,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我们恳请办案机关严格依法对宋*甲不作为犯罪案件处理,并撤销案件。
以上意见,敬请采纳。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谭志平律师
电话:13926497529
2017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