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检察院求刑十二年,法院实判五年,被告人还要不要上诉?
原创文章 作者:谭志平 时间:2011-06-08 14:10:58 |
:雷建平,男,1984月6组。现被羁押于黄埔区看守所。 上诉人辩护人请求依法撤销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1号刑事判决,并且改判上诉人不构成盗窃罪而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且改判上诉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诉的事实和理由上诉人雷建平因犯盗窃罪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号刑事判决,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罪名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因此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正确认定罪名,并适当量刑。具体上诉理由如下: 一、、纵观本案犯罪的主体特征、客体特征、犯罪的客观行为特征分析,就是一起典型的职务侵占罪案件。(1具备完全的职务侵占罪的主体特征资格。(2)从本涉案的犯罪事实的客观行为分析,完全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客观特征。首先,本案的形成前提是司机陈宏宇利用了自己职务上的便利。犯案的整个过程中,货物始终处于司机的控制之下,司机始终知情和掌控,不属于秘密窃取的行为。而司机因为与运输单位有明确的雇佣关系或合同关系,其承运货物过程中所发生的将货物据为己有的行为均属于职务侵占行为;其次,司机利用职务便利侵占的货物是其运输公司负有法定保管义务和对他方负有合同义务的财物,即侵占的是本单位的财物。再次,涉案的全部被告人为取得财物所采取的任何方法都只是完成或协助完成司机职务侵占的手段而已。职务侵占行为中也有侵占、窃取、骗取等手法,也必然会有破坏、毁损、藏匿行为的发生。因此,不能单纯以手段来论罪。2、黄埔区人民法院在以前处理的类似案件中,全部都以“职务侵占罪”定罪量刑,没有相反案件。根据《刑法》规定的公平公正原则,对本案也不应另行定性而导致司法不统一,科刑不一致。 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因为在本案中,上诉人雷建平的行为只是限于为涉嫌职务侵占的他人介绍销赃和转移、处理赃物的行为,而且其只收取了3000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在现场清点货物”的证据不足。在本案中,只有被告人雷金桥的供述有上诉人雷建平“在现场清点货物”的陈述,除此之外,无任何其他证据证明。因此本案原判决的上述认定依据都只是一个孤证,而且该被告人雷金桥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足以证实上述认定。 四、综上所述,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雷建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