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醉驾200,律师策三招让当事人不坐牢
【提示】凌晨三点。南沙港快线高架桥下。一早起赶海的渔民吴某被惊吓一场。一辆从不远处高速出口急驶而出的小轿车嗖的一声撞到距他两米远的花基上,车辆熄火,却不见人下来。吴某战战惊惊惊上前察看,不好——车被撞坏,车上的驾驶员却好像在呼呼大睡。吴某赶紧报警。
交警赶到现场,立即救助,发现原来是一起严重的醉酒驾驶事故,而事故驾驶员黄朝晖深夜在广州和朋友聚会喝洒后连夜开车从南沙港快线高速上回南沙,终不敌酒意,从入口急下高速,发生撞车事件。交警约束至酒醒后,对黄朝晖进行酒精测试,酒精浓度200.3。涉嫌醉酒驾驶被刑事拘留,随后被取保候审。
家属随即委托律师进行刑事辩护。因为黄朝晖是两个公司的大股东和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的全部日常经营管理,经济下行之际,公司举步维艰,濒临绝境。如果黄朝晖被判实刑去坐牢了,公司无法继续经营,只能是关门倒闭。几百号员工将面临失业流散。所以家属恳求律师帮助不让黄朝晖坐牢。
正值严厉打击醉驾之时,纵观司法案件,醉驾200以上,无一例不判实刑坐牢的。律师细思良策,多管齐下,情理法交融,虽然在审查起诉期间未能说服年青的美女检察官出具量刑缓刑建议书,但是终于在审判阶段打动了法官,依法作出了缓刑判决,挽救黄某的两个公司。至今仍然对南沙法院的女法官依法人道执法感到由衷敬佩。
细节略下不表。律师依法支三招是:一、以公司名义出具《请求书》;二、以员工签名出具《恳求书》;三、当事人声泪俱下出具《悔过书》。(提供相关公司证明文件、员工身份资料)。
当然,律师提前向法官进行恳切陈情和法庭上声情并茂的发表辩护意见也必不可少。
其实,不知道到底是上面这些专业策略有些微作用,还是唯一的原因其实是法官的宅心仁厚,已不可知。
附相关资料如下: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员: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黄朝晖的委托,指派谭志平担任被告人黄朝晖的辩护人。现就该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恳请人民法院依法采纳。
对《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黄朝晖危险驾驶罪的罪名、证据、事实,本律师不持异议。我现在从事实、情节、量刑三个方面,对被告人黄朝晖向法院提出请求从轻、减轻和适用缓刑处理的辩护理由:
一、 被告人黄朝晖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的情节。
1、 被告人在本案中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危险驾驶的后果不是很严重。
2、 被告人有自动中止危险驾驶的情形,其意识到自己头脑不清醒,有可能造成危险驾驶的时候自动停车休息,辩护人认为有危险驾驶的犯罪中止。且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到案后能认罪悔罪。
3、 被告人是初犯、偶犯,以前从未有过危险驾驶的违法犯罪而被处理过。
4、 被告人是两个中小企业的法人和经营者,其所在的两个企业都出现了金融危机,且在去年年底就因为公司经营困难导致员工工资无法正常发放而被员工追讨工资,最后在想尽办法才能发放,从而导致员工人心不稳定,许多人想辞职,若被告人被判处实刑需要服刑,员工就很有可能会辞职导致企业倒闭。根据中央发布的一个政策,如果中小企业经营者涉嫌经济犯罪,如果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并且不予羁押,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为了企业能正常经营,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不判处实刑。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是两个实体企业的经营者,在本案中,其涉案的罪名属于轻罪,且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处理,不违反刑法的规定。且体现了国家刑事政策对中小企业经营者的刑事宽松政策,有利于缓解中小企业的经营危机和社会的就业压力。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黄朝晖适用缓刑处理。
二、被告人黄朝晖在本案中属于轻罪案件,对其适用缓刑处理,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人黄朝晖在本案中属于轻罪案件,对其适用缓刑处理,完全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人民法院对本案被告人适用缓刑,既体现了现行刑事法律政策规定中的人道关怀,同时也正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在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复杂严峻形势下坚定实施"六保六稳"政策,同时贯彻落实党中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实施的扶持民营企业经济创业发展的重要内容。在不损害法律原则的前提下,保障社会民生,舒解困难群众的就业压力,促进社会经济的平稳有序恢复和发展。更好地体现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优越性和人道性。
三、请求对被告人黄朝晖适用缓刑,符合当前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坚定实施的"六保""六稳"政策,能够完全体现司法为民的人道精神。 被告人是中小企业经营者。根据党中央现行刑事政策及法律规定,中小企业经营者或者从业人员,轻微犯罪行为,如果具有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情节,可以不予羁押,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可以对被告人不判处实刑。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是中小企业主,在本案中,其涉案的罪名属于轻罪,且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处理,不违反刑法的规定。且体现了国家刑事政策对中小企业经营者的刑事宽松政策,有利于缓解中小企业的经营危机和社会的就业压力。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黄朝晖适用缓刑处理。
特此提出上述辩护请求,敬请采纳。
谢谢!
辩护人:谭志平律师
20XX年4月25日
附相关资料如下:
悔过书
尊敬的法官:
您好!
本人黄朝晖,因犯危险驾驶罪正在法院审理中。对于本案,我痛悔不已,认罪伏法,决心痛改前非,向法官保证再不重犯此类错误。因为我是广东博文中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博文中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两个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独资股东、唯一经营管理者。现在该两公司正处于经营危机期间,去年年底已因为公司资金紧缺而拖欠员工工资,导致公司员工人心不稳,企业经营更为困难。如果我本人因此次刑事案件被判入狱服实刑,则两公司因无人管理,企业必然倒闭,员工必然全部失业。我个人损失事小,但是这一帮随我出来打拼的民工丢失饭碗事大,我心中有愧。现在我企业刚好度过资金难关,正处于恢复期。请尊敬的法官体恤民情,贯彻中央和习总书记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扶持民营企业家创业创新的政策,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我适用缓刑处理。我保证从此以后,吸取教训,遵纪守法,决不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踏踏实实合法经营,尽心尽力把企业做好,实实在在解决就业问题,以微薄之力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为社会作些小贡献,回报人民法院依法给予我的人道关怀。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