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单亲妈妈上班7年“上错公司“?律师教你如何维权
【案情简介】
42岁的陈女士是一个单亲母亲,11年前离婚后,就独自带着儿子生活,每月3000元的工资除了要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外,还要负担儿子的生活、上学、培优等费用。随着儿子渐渐长大,陈女士的经济压力越来越大,每个月800元的社保费让她已经无法承受了。2017年3月,陈女士向工作了七年的影楼A公司提出,希望A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然而得到的答复却是“工资中已经含有500元的社保补贴”,随后陈女士将公司告上法庭。
虽然陈女士手上并没有劳动合同,因为每次在合同上签名之后,影楼都会把合同收走,自己只有离职申请表和发工资的银行明细。但离职申请表上没有公司公章、工资转账银行明细上也没有显示公司名称,也就是说陈女士并没有能直接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
律师先让陈女士找到银行,重新打印出带有工资支付单位名称的明细单。并向仲裁委提交劳动仲裁,主张公司赔付社会保险损失赔偿、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当陈女士觉得胜券在握时,庭审中却出现了意外。影楼A公司出示了一份陈女士亲笔签名,且盖有影楼B公司公章的劳动合同。难道上了7年的班,竟然上错了公司?陈女士也疑惑不解,每次签合同时只在签名处签名,根本就没有留意过公司名称,而且影楼A公司的大门上也确实挂着影楼B公司的牌子,难道自己真的告错了?律师告知陈女士假如真的是与影楼B公司有劳动关系,那么不仅所有的法律程序得重来一遍,而且还可能被认定为旷工,甚至社保补贴、经济补偿金的诉求也无法得到支持。
随后律师在庭审过程中以银行转账工资明细为证,证明陈某的工资由影楼A公司发放。同时,律师仔细核对营业执照,发现两个影楼公司的经营地址、经营范围完全相同,并且经核查证实,两个公司分别由一对同胞兄弟所开,虽然是两个公司,但却共用一套人事和财务人员。这些证据,完全推翻了影楼A公司的说词。10天后,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陈女士的诉讼请求。影楼A公司也因此赔付了陈女士5.6万元。
【律师说法】
我们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经常会遇到一些作为劳动者一方的当事人,因为缺乏足够的证据意识,证据收集不充分,导致其被侵犯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法律的切实维护!导致案件败诉。所以结合上述案例笔者今天就简要谈谈劳动争议案件的证据和应该如何收集证据。
第一:首先要明确能确定劳动关系的证据有哪些?
根据原劳动和社保保障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以参照以下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 招聘 “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22日通过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因此,劳动者在平时应当注意保存好自己的工作证、服务证、考勤卡、工资条等与工作相关的材料。以便在必要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在庭审过程中涉及以下证据时还需要格外注意:
1、如证据中涉及视听资料的证据种类,如录音证据的,除需提交录音光盘外,还需提交录音的书面文字材料,文字材料中须按录音情况进行如实记载,注明录音资料中的当事人情况、录制时间等基本要素。
2、如证据中含证人证言的材料,且已通知证人到庭参加庭审的,还需向仲裁庭提交证人出庭作证的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写明出庭证人的基本情况,拟出庭作证的目的,此外还需附上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提交仲裁庭的证据均为复印件,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无误,如系部分摘录的复印件需明确说明,开庭时必须准备好原件备查。
4、涉及电子类证据,必要时可提交由相关的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法律文书或当庭进行操作演示。
第二:怎么收集认定劳动关系的证据?
首先,不要等发生劳动纠纷的时候才去收集证据,要在劳动纠纷发生前,就注意收集那些可以用于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劳动者在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往往还缺乏维权意识,不懂得在平时工作时一有机会就可以收集到一些可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有力证据。
其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重要依据,也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证据,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称为事实劳动关系,在事实劳动关系之下,劳动者处于一个不利的弱势地位,用人单位一旦随意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或者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时,劳动者将很难成功有效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劳动者的合法诉求大量得不到解决,将对劳动关系的和谐产生不利影响。
总之,不管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要正视证据的重要性,平常工作时养成证据收集的习惯很有必要。只要你的证据收集的越充分详实,在今后劳动争议纠纷中就越容易胜诉,就算是在纠纷协调过程中也有足够谈判筹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