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起诉、一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
审查起诉:期限:一个月+检察长批准半个月;改变管辖,重新计算。
提起公诉:查清犯罪事实+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究刑责。向法院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
不起诉:检察长/检委会决定,宣布即生效。
法定不起诉:1.没有犯罪事实;2.刑诉15条(见刑诉基本原则)。 ←应当不起诉
证据不足不起诉:二次补侦,证据不足,不符条件。 ←应当不起诉(一次可以两次应当)
酌定不起诉:情节轻微,依法不需判刑或免除刑罚。←可以不起诉
不起诉的救济:公安同级检复议→上级检复核;被害人7日内上级检申诉→起诉或直接起诉;被酌定7日内向决定检申诉。
*六机关规定:法院对于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都应当受理。
程序审限: 1)3年以下是20天,独任制。 2)3年以上可延长至1.5月,合议制。楼主记成民诉简易程序的了。 受案→形式审查→开庭审理 庭前会议:申排非,多重复,影响大,庭前会。 证人出庭:1.证人证言异议,影响定罪量刑;2.鉴定意见异议;3.法院认为必要;←应当通知。 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证人经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强制到庭,被告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强制到庭令,并非拘传 自诉:告诉才处理;被害人证据证明轻微;公诉转自诉。 可调解(公转自不可调)、和解、撤回、反诉(公转自不可反)、简易 *打成轻伤-可公诉可自诉 自诉转公诉:1.证据不足,可由公安处理;2.可能判3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院告知向公安报案或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被告实施一公诉一自诉,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公诉案件法院审查认为属于自诉案件的,退回检察院。 简易程序: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自愿认罪,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一般当庭宣判,审限3个月,重大+1,最长6个月。不适用:1.盲聋哑;2.精神病;3.影响大;4.共犯不认;5.无罪辩护;6.可能无罪。 简易转普通:不犯罪,不负责,不承认,不清楚 合议庭人数:基中一审:3审/陪;高最高一审:3、5、7审/陪; 上诉抗诉:3、5审;死刑复核:3审。 *判决前应当报院长提交审委会:死刑、抗诉 *审判中存疑的处理:定罪存疑,无罪;量刑存疑,从轻。一审程序
审限4个月,2+高院批2,最高法批准可再延 上/抗诉期限:不服判决10日,不服裁定5日 被害/法代,可以请求检察院抗诉。 必须开庭:事实证据有异议并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一审死立执的上诉;检察院抗诉。 二审抗诉向上。 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原审法院所在地二审。 抗诉启动的二审中,未被抗诉的被告要求出庭应当允许。可以参加法庭调查,可以辩论。←新刑诉修改 发回重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程序违法,不开庭,直接发回 全面审查原则 上诉不加刑: 可加刑的情形:1.发回原审,有新事实新证据,检察院补充起诉;2.检察院抗诉;3.自诉人上诉。 上诉期内可撤回上诉;超过上诉期二审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允许;死刑的超期撤回一律不允许。二审程序
死刑复核无审限 死立执:高院复核,最高法核准;死缓:高院核准。 全面审查原则 应当讯问被告,可以听取辩护律师,要求则应当听。 六个发回: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②新事实新证据;③事实正确,死刑不当;④程序违法;⑤数罪并罚,部分不清,全案发回;⑥共同犯罪,部分不清,全案发回。 两个改判:①数罪并罚,部分罪事实正确,死刑不当;②共同犯罪,部分人事实正确,死刑不当。 *发回·应当·裁定;改判·可以·判决 复核不加刑死刑复核程序
再审审限最长6个月,3+3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同人同事不得再次刑事审判←我国未采 提起主体:法检。法:终审法院/终审的上级法/最高法 案外人可申诉,受托律师可申诉←新刑诉新增 申诉程序:向检察院/向法院 向法院:向终审法院,应当审查处理;或向终审法院的上一级申诉,法院可告知向下级申诉,可将材料移交下一级,重大疑难复杂的,也可自行处理;或向再上一级,可告知向下级申诉。 二审抗诉向上级,再审抗诉向同级。审判监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