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律师如何依法为其脱罪?
广 东 天 穗 律 师 事 务 所
律师意见书
(2017)粤天穗律刑辩函字第 号
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
贵局正在进入侦查阶段的陈某涉嫌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谭志平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陈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担任陈某的侦查阶段的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经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和了解案情,辩护人认为, 犯罪嫌疑人陈某在本案中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说,依据相关规定,可以“原则上不按照犯罪处理”。现在,我律师事务所及办案律师提出如下律师意见,恳请办案机关予以采纳:
本案犯罪嫌疑人陈某,作为涉嫌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涉案情节均是因为从事互联网销售所引起。但是案发前该公司持有《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上载明“互联网商品销售”。从现有情况所知,各客户与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之间均属于真实的网购关系。各客户向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的款项都是购货款。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各客户的汇款不是购货款,而且,没有证据证明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因此,证明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某的涉案行为属于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证据严重不足,最终可能导致在法律上无法认定而不得不做出无罪处理。
二、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某,在案发前后均有退还客户款项的意愿,并且有能力及时清退客户款项。其涉案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根据《宽严相济在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审判中的具体贯切》的规定,对本案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或者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本案,如果不按犯罪处理,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陈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能让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某与客户积极和解,并结清双方之间的款项,真正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相反,如果该案犯罪嫌疑人陈某及其公司因司法机关不谨慎而被治罪,导致公司破产倒闭关门,势必导致大量客户的购货款无法返回,引发更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而这一后果,并不符合司法目的和当前的经济政策,最终导致目的和后果相违背的不利局面。
三、据了解,本案的涉案客户均表示愿意向公安机关出具对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某的谅解书,并向公安机关申请撤回控告和举报,并请求公安机关不要追究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某的刑事责任。说明该案的社会隐患已基本消除。事情可以向良性的方向发展。只要公安机关对此进行合理引导,合法整顿,适度处理。完全可以让这个“边缘案”“踩线案”妥善处理,而达到法治的根本目的。
综上所述,鉴于很难证实犯罪嫌疑人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某的涉案行为涉嫌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说,举证难度很大,依据“疑罪从无”的原则,本案中,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某的涉案行为,以不作为犯罪处理为宜。为有利于充分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严防打击面过宽,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我们恳请办案机关严格依法对陈某不作为犯罪案件处理,并撤销案件。
以上意见,敬请采纳。
此致
敬礼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谭志平律师
电话:13926497529
日期:201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