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报案书
报案人:陈某莉
举报请求:追究李某某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2014年10月27日,李某某安排财务人员彭秀丽与报案人联系,张某某告知报案人现某照明器具有限公司的贷款申请已经获得了交通银行某支行的批准,现急需1200万元用过桥,希望报案人能够提供过桥资金。为此,公司法人代表李某某承诺:1)为防止公司私自转走过桥资金,在交通银行批准款项下放到公司账户之前,将公司的资料(详见《公司资料交接清单》)交于报案人保管;2)向报案人支付每月4.8%的借款利息,实际支付利息按过桥资金占用天数计算。此后,李某某和报案人签订了借款合同,付某、谢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投资有限公司等人为借款合同提供了担保。2014年10月30日,报案人通过某贸易有限公司向李某某指定的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账号xxxxxxxxxxxxx:转账合计1200万元,李某某对此签字予以确认。之后,李某某指派财务人员黄某某前往报案人处,告知陈银行需要审核公司材料,借故把之前留由报案人保管的公司材料骗走,后李某某将广州市景泓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账号xxxxxxxxxxxxx内的1200万元转走。之后,报案人再无法联系上李某某、张某某与黄某某等人。
报案人认为:1)在某润照明器具有限公司的贷款申请并无获得有关银行的审批通过的前提下,李某某虚构某照明器具有限公司获得了广州银行的贷款,并据此向报案人提出借用过桥资金请求;2)李某某等人在收到了报案人转账的1200万元过桥资金后,并非用于过桥,而是以占有的目的立即将款项转至他处,截止至报案之日李某某仍拒绝返还骗走的过桥资金,拒绝与报案人接触、联系。
综上,报案人认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订立、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的欺骗手段,骗取了报案人大额的财物,构成了合同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及《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对其立案侦查。据此,特请求 对李某某等人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予以立案侦查,维护报案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公安局
报案人:陈某莉 年 月 日
附:
1、李某某身份证(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