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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志平律师 ——专职执业二十年,先后担任过数十家政府机关、公共媒体、国家大型企业等单位的法律顾问,对公司并购重组、房地产、建设工程、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合伙纠纷、债务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等领域的法律服务,具有极为丰富独到的办案经验和纯熟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关注客户的需求,为委托人提供专业、优质、高效、诚信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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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当事人可以重复取得工伤赔偿和意外伤害保险赔偿吗?
新闻分类:劳动工伤 作者:handler 发布于:2017-11-21
上诉人(一审被告):刘x,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祁阳县xxx塘镇新华村x43xxxxxxxxxxxxx5275请求依法撤销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穗黄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并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896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144200927、上诉人刘x依据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穗天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得到的元保险金赔偿,并非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额外支付(或重复支付),而是保险公司基于保险合同关系由法院判定向受益人的赔付款,与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无关。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无权主张返还。
3、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已经从保险公司得到的元保险金赔付款无确凿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已返还保险公司,因此被上诉人的行为才是不当得利。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被上诉人作为用人单位,没有为上诉人购买工伤保险,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和上述规定,向上诉人支付工伤事故医疗费用,是被上诉人的法定义务。
320000上诉人:刘x
2012 日